By Mark P. Cussen
在1997年,美国私房屋主享受到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税额优惠之一。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法案授予私房屋主一项特权,那就是在很宽的限额内不用他们交纳出售房屋的所得的相应税收。旧条例仅仅是允许55岁以上的私房屋主用售房所得购置新住宅而延期纳税。而且,每个私房屋主只有一次延期纳税的机会。但是新法有效地破除了这些限制。现在,只要符合条件的私房屋主就能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课税豁免权。很明显,这项法案为无数的私房屋主省去了数千美元的税额,同时也确实为房地产业注入了一剂强心剂。
但是,要满足一定的条款才能享有这个特殊的课税豁免权利。第一个条件就是要出售的房子必须是你最主要的住宅,而不能是度假屋或者租借的财产。这个条件事实上可以分为2个部分:
1、所有权检验——在出售住宅前的5年内,出售者必须有2年以上的所有权。举例来说,如果出售者租了4年的房子,然后在出售在一年又买下了这套房子,那么他们实则不享有课税豁免权。
2、使用检验——在出售期之前的前5年,出售者必须确实在此住宅居住了至少2年。这2年并不一定是要连续的2年,它们可以按年代以任何方式分隔开,只要住在这房子里的总时间至少有2年即可。
此外,课税豁免权享有的实际金额还是有一个限度的。单身的纳税人最多可以不支付售房所得中25万美元的税额,而联合售房者可以不交付这个数额的2倍的税金,也就是最多50万美元。但是这钱不一定要用于购买另一套房子。现在售房者想怎么用这笔钱都可以。唯一关于这项课税豁免权的另一个限制就是纳税人只能每2年使用一次这项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