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年前,我第一次去美国,除了每天在人家的校园和书店打滚,间时也会逛逛不同的商店。当时,我最爱去的不是什么名牌精品,而是平凡不过的大型超市,因为它更能展现常人日用所需,更能让人认识这个国家的民间文化。结果我很惊讶地在许多超市的货架上看到一种示威用的标语牌,它大小固定,形态一致,下面有根小棍让人手持,上头是块白版让人自己填字。后来我果然见识过不少美式的示威和罢工,那些家伙安安静静,排成一个环形队伍,人人举着那种超市买来的道具,循回不息地走动。走累了,就坐下来休息一会儿;休息够了,便起来再走;他们不激动,旁人也见怪不怪,该干什么照干。 那个时候的香港有一条被人叫做“公安恶法”的《公安条例》,是殖民地政府为了压制风起云涌的民间运动而特设的法例,按规定市民集会必须先向政府申请许可,否则就是非法集会。尤其荒谬的是它竟然还规定了但凡三名以上的市民在公共场合聚集,就已经可以当做是“集会”,警方有权介入过问。从上世纪的60年代一直到现在,在几代香港市民的冲击之下,虽然这条法例仍然存在,但内容总算被修改得稍稍合理。更妙的是,包括警方在内的政府部门也渐渐学懂了酌情的技巧,就算遇上了未经申请“不反对